在臉書按讚要小心,一旦因此被炒魷魚,恐怕就虧大了。一起司法案件近日在美國引發討論,有六名警職員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位候選人的臉書按讚;連任成功的警長事後將六人開除,六人憤而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障,引發爭議。
這起官司引發關注,在於地方法院法官傑克森判決認為,在臉書按讚,不符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他在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insufficient speech),無法受到憲法保障。
但原告對地院法官的判決不滿,已上訴到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未來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為何,備受矚目。
這起「布蘭德對羅勃茲」官司源於二○○九年的警長選舉。判決書指出,美國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警長在當年十一月改選,警長羅勃茲爭取連任,但布蘭德等人在競
選期間卻跑到另一位參選人亞當斯的臉書按讚。羅勃茲發現後大怒,立刻召開內部會議,表示自己想當多久就當多久;還對副警長卡特說,「選後你就給我滾蛋。」
羅勃茲當選後,立刻請六位原告和六位雇員捲鋪蓋走路,原因包括預算緊縮、工作績效欠佳及「行為舉止破壞辦公室和諧與效率」等。但布蘭德等人認為羅勃茲秋後算帳,一狀告上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羅勃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不過,地方法院在今年四月的判決卻引發爭議,承審法官傑克森判決原告敗訴。
傑克森在判決書中以其他和臉書貼文有關的訴訟案為例,認為布蘭德等人並未具體陳述個人意見,只在臉書網頁按讚不足以受到憲法保障;在缺乏事證的情況下,讓
法院去推測原告的特定意見陳述並不適當,在臉書貼文可視為關切公共事務,但法院不認同布蘭德等言論足以獲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
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
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X�B: 從藝人丁國琳控告網友, 思考按讚或推文能否連坐觸法
|
|
|
|
|
|
| 2012/06/17 12:32:55瀏覽1233|回應16|推薦112 | |
| 小肉球喜歡影藝八卦,不知為何,對影藝八卦的記憶超好,姑不論丁國琳有什麼八卦,最近,她控告網友恐嚇她女兒,連帶將在她臉書按讚的另兩名網友也一併提告。 小肉球混政治論壇,過去碰到不少不肖網友在公開園地辯輸,便使用悄悄話恐嚇人身安全或殺妳全家,所以俺完全贊同丁國琳提告。她是單親媽媽,又是公眾人物,應該提告,希望她不要心軟撤告,沒錯,我們中華民國尊重言論自由,但網友必須對自己的發言負責,發言不可以觸法。 不過,丁國琳連帶控告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小肉球就要好好思考一下她做得對或不對了,歡迎大家貢獻意見。
案由
丁國琳臉書遭恐嚇報警 按「讚」的也告 媒體報導,經常在本土劇八點檔演大反派的女星丁國琳,又傳出在臉書遭到網友恐嚇,日前有位蘇姓網友在她的臉書留言「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再)處理一次。」,丁國琳事後到基隆深澳坑派出所報案,連2名按「讚」的網友也一起告。這是丁最一年來第3度因網友恐嚇或辱罵報警處理,她否認為宣傳專輯炒新聞,「小孩是我的死穴也是我的底線,不容出任何差錯。」,不少粉絲也上網留言支持她應提告。 丁國琳表示,每個小孩是每位父母心中的寶,不 要挑戰父母保護孩子的心,但因她新專輯目前銷售量僅2000多張,部分媒體質疑是否有炒新聞之嫌?她嚴正否認表示,目前並非唱片宣傳期,「我幹麻炒這個新 聞。小孩是我死穴,絕不容許她的安全受威脅。」。丁國琳去年5月~7月遭網友恐嚇,威脅到她與女兒「小饅頭」的人身安全,她在臉書上公開說明,前兩位恐嚇 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按:才判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 判太輕了〕 對於頻遭入戲網友嗆聲,丁國琳無奈表示:是不 是我的演技太好?讓觀眾分不清現實跟戲劇,她說自己只是個單親媽媽、需要努力工作養小孩的家長,沒有選擇角色的權利。而丁國琳報案告蘇姓網友公然恐嚇,傳 她連按讚的2個網友也一起告,引發網路討論「按個讚」是否也需要負責的話題。丁國琳表示:「網路沒有免責權,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按讚的人,我不是想告他們,只是要他們到案說明。」。媒體報導,有網友稱該蘇姓網友所指「姓白的」可能是指白冰冰遇害的女兒白曉燕,也有人覺得或許是指三立本土劇中角色(白嘉明、白可欣)。丁國琳則說:我戲中沒有女兒,也不去揣測他指的是誰,只針對他威脅到我女兒的部分報案。【2012/06/14 聯合追星網】
連按讚或推文也告?
丁國琳告那名蘇姓網友,他寫了帖子,他發了言,他的發言實在太可惡,恐嚇年幼女童的行為在網路公開園地已經完成,可以提告,應該提告。
但是另兩名按讚的網友呢?對於丁國琳的「連坐」按讚網友,小肉球抱持保留態度。丁國琳的說辭是:
丁國琳也解釋為何要告按讚網友,「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面說明按讚的原因,不是真的要告其他兩個人。」她認為「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臉書粉絲團等於是她的家,網友來「作客」就要遵守她的規矩,「我上面也講很清楚,不喜勿入。」
小肉球持保留態度,就在於任何網友的「按讚」和「推文」行為,是否在法律上等同所讚所推之言論的《刑法》恐嚇罪、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行為。
小肉球看了丁國琳告按讚或推文網友的說辭,只能「嘖,嘖」兩聲。亂七八糟!
* 丁國琳告了兩名在她臉書按讚網友,說「不是真要告」。但,她已經告了,告了別人,還公開說她不是真要告--這是自己公然承認玩法。不是嗎?所以說她亂七八糟。
* 丁國琳說「台灣法律是不告不傳,我希望他們出來說明按讚的原因」。小肉球一看就「哎喲喂」,妳告人是為了私人目的呀。此案的關鍵是按讚行為是否等同蘇姓網友的公然恐嚇行為,就算丁國琳想知道這兩人為何按讚,丁國琳的個人欲望與她控告此兩人並不相干。俺小肉球很想知道很多人心裡到底在想什麼呀,可是俺不能使用告人的方法來取得答案呀。
* 丁國琳說她臉書首頁聲明「不喜勿入」,俺要說這是哪門子告人的理由。網路就是公開園地,既然公開,就容許各色人等進入,臉書主人或部落格主人不高興也沒辦法,除非設限不准自己不喜歡的人發言或按讚(即推文)。
總之,那個姓蘇的網友在丁國琳臉書發了言,有實際行為,應該告他的。丁國琳如果要連坐按讚的另兩名網友,小肉球認為不應該多話,簡直搬磚頭自砸其腳。
按讚或推文真能觸法嗎?
小肉球對丁國琳此案的興趣在於觀看此案對兩名按讚者的判決,但丁國琳又說她沒真心提告。
俺去找了資料,想知道司法系統對網路按讚者/推文者是否曾經出現過判決結果,俺想知道的是實際判決結果。
*新聞中的法律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2009-8-3):
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
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
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
「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
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
可能會吃上官司唷!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 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 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 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 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 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 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 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小肉球看了許多資料, 覺得上則評論最有道理。
結論
大家盡量按讚!盡量推文!小肉球根本不認為按讚或推文的行為等同臉書主人或部落格主實際言論的行為。 有時,手不聽使喚先按了嘛!有時,只看了一段或幾個字嘛!有時,累了嘛!有時... 但,多了一個按「分享」的動作,倘若原文觸法,就多出刑法的犯意了,原文觸法,你還想去在網路傳佈這種觸法的思想與行為。 |
按「讚」也被告 什麼跟什麼!╱黃旭田、戴智權
2009年8月3日,知名潮店前員工因為老板積欠薪水,心存不滿,在臉書
(facebook)發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痴在耍喔?」另一位也被積
欠薪水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 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 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 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 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 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 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 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 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 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 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 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 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 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 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 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 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 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 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 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 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 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 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 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 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黃哲民(2011年12月23日)。〈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08437/IssueID/20111223
蔣永佑、郭芷余(2011年10月22日)。〈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57855/IssueID/20111022
〈臉書按讚也被告?潮店老闆欺人太甚!〉(2011年10月24日),《今日新聞網》。取自http://www.nownews.com/2011/10/24/11490-2751613.htm
事隔一年,劉先生收到高雄地檢署的傳票,才得知被老板針對此留言控告他妨害名譽。2011年9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離視訊出庭。除此之外,另外一名許小姐在另一篇抱怨「積欠薪水」的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了。
劉先生表示,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老板連路人按個「讚」也要告,真的太過分了。許小姐也說明,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她也不認識老板,只是看到朋友的網誌後,隨意按個「讚」,也沒有發言,就被告了。這樣以後誰還敢玩臉書?
臉書,已成為現代人聯繫彼此情感的重要社群網站,年輕人幾乎都離不開它。即使沒有天 天見面,甚至朋友身處國外,也能發揮「天涯若比鄰」的功能。如臉書這類的社群網站正扮演現代人生活交際不可或缺的關鍵角色,但是,既有的法律規範如何看待 這類社群網站的使用?我們使用社群網站的同時,又要如何避免觸法呢?
對於不同的傳播媒介,法律規範並無不同
傳播科技越來越進步,網路也逐漸發達,尤其在電信業者廣泛提供3G上網服務以後,上網不再只能坐在家裡或固定處所,而是帶著智慧型 手機或平板電腦到處趴趴走。網友也喜歡隨時隨地在社群網站上發表動態,不但能分享吃的、看的或聽的即時資訊,還能發表看法、推薦或抱怨商家,甚至是將自己 遭遇的大小事情放上網路。不管你在什麼地方,都能快速傳遞及接收資訊與想法。這就是網路的魔力,讓我們每天都有「天涯若比鄰」的感覺。
然而,面對傳播科技的進步,基本的法律規範並無重大改變。例如依據《刑法》第309 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構成犯罪。如果有「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的事實,構成《刑法》第310條第1項的「誹謗罪」。因此網路上的言 論,就同樣受到《刑法》的法律規範,這現實生活世界所發生的事沒有不同。我們不會因為在網路上發表意見而免除原本即有的刑事或民事的法律責任。只要在網路 上「亂講話」甚至「講錯話」,就跟現實生活「亂講話」或「講錯話」一樣,都必須受到處罰。
網路,只是讓你我更快了解彼此的最新想法或動態,這個工具讓我們能聯繫地更頻繁,但 是這不代表可以在線上「亂講話」。許多人認為,因為網路上不是用真名發言,所以在網路上罵人或亂講話,不會受到法律處罰,這種觀念真是大錯特錯。事實上, 亂講話的人當然有法律責任,即使不同真名發表,頂多只是追究責任時沒有辦法一下子就找到「行為人」而已,何況藉由IP網址的定位,要找到網路上的「行為 人」通常也不難。現實生活中對言論自由的限制,在網路上當然也是一樣的。
按「讚」不犯法?
當然,社群網站提供了許多更多不同的發言方式,以臉書為例,使用者可以不用回應其他人的留言,只要按個「讚」,就是個善意回應了。 按「讚」,成為年輕人對話中的重要元素。有時候,或許沒有任何想回應的話,但按個「讚」,代表我心裡支持你。這個「讚」,真是彼此溝通感情的好橋樑。
可是,在本案中,許小姐路過朋友的臉書按個「讚」,竟然就被老板提告了。幸好承辦本 案的檢察官調查審酌後認為,按「讚」是臉書的預設功能,使用者用來表達關心、認同,功能類似於「閱」,許小姐並未積極留言附和,最後將她予以不起訴處分。 換言之,檢察官認為按「讚」這件事,還不構成誹謗或公然侮辱。但必須注意的是,有些使用者除了按「讚」以外,更會進一步按下「分享」,就會將原來「亂罵 人」的言論向第三人散播,這樣很可能會吃上官司唷!
在此,我們想要提醒讀者,檢察官的判斷會因為每個個案而有所不同。是否「毀損他人名 譽」,必須綜合所有客觀情事加以判斷,在這個個案中,按「讚」或許不違法,但不代表在下一個個案中,按「讚」就會沒事。而且,在每一個個案中,承辦檢察官 都會有各自不同的判斷,尤其社群網站是新興媒體,我國司法對此尚未累積大量案例,使用者仍須小心。
使用臉書等社群網站時應注意的事項
誠如上述,台灣的法律規範,就不同的傳播媒介,並無太大不同。在現實生活中受到處罰的言論,在網路世界,同樣受到限制。其實,換個 角度想,在現實世界所傳遞的訊息,如果造成他人不舒服,或者讓人覺得權利受到侵害,難道在網路世界就不會讓人覺得不舒服嗎?網路世界能將訊息傳遞得更快, 應該是會讓人更不舒服,也對個人的權利造成更大的侵害吧!所以,為什麼在網路世界亂講話就能免責?
除了上述提到的「誹謗性言論」以外,在臉書留言也應該避免用恐嚇或煽動他人犯罪的字 眼。如果言論內容涉及商業廣告,也要避免「廣告不實」。一旦被主管機關發現,也很有可能受到處分(罰鍰)。除此之外,張貼影片也要注意,不要任意散佈內容 猥褻的影音照片,避免觸法。總而言之,日常生活中會被處罰的事情,到網路上發言同樣會受到處罰。而且,網路留言通常會有留存紀錄,更容易「罪證確鑿」。
除了臉書以外,大學生還常使用批踢踢(http://telnet://ptt.cc)搜尋資訊,在上面有提供各種資訊的看板,包括八卦(gossip)板。在八卦板上,許多網友在板上爆料,如果沒有任何依據就侵害他人的名譽,也有可能會吃上官司。或許有人會認為八卦板的目的就是要telnet://ptt.cc讓 大家聽到更多的八卦,讓資訊更加流通,所以,無論爆什麼八卦都沒有關係,根本不會違法。但是,這就跟臉書一樣,都只是提供一個使用媒介平台,但在板上爆料 同樣沒有理由免除法律責任。也許有人會問,八卦版那麼多八卦,也沒有看到多少人被告,有那麼嚴重嗎?其實這是因為傳述八卦一般會涉及的誹謗罪或公然侮辱罪 都是告訴乃論罪,也許對方不知道或是不很在乎,甚至與人為善,但再多的「沒事」不代表下一次會「沒事」。
總之,網路世界變化萬千,無論未來科技發展如何,都只是改變你我的溝通型態,但不代 表就能夠恣意地發言,利用網路溝通仍然受到傳統法律的規範。相反地,正因為網路無遠弗屆,發言會不斷地被轉載,所以,只要每個網民發言更謹慎、更小心,才 能在享受使用網路的便利之餘,不發生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困擾。
(黃旭田為元貞聯合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董事、長期關注國內法治教育;戴智權為財團法人卓越新聞獎基金會特約專欄作家、律師高考及格)
參考資料
黃哲民(2011年12月23日)。〈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908437/IssueID/20111223
蔣永佑、郭芷余(2011年10月22日)。〈員工不滿潮店欠薪 臉書吐怨 路人按讚挨告〉,《蘋果日報》。取自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3757855/IssueID/20111022
〈臉書按讚也被告?潮店老闆欺人太甚!〉(2011年10月24日),《今日新聞網》。取自http://www.nownews.com/2011/10/24/11490-2751613.htm
2012年12月9日 星期日
網路犯罪型態-貼文、留言誹謗他人
文章提供者: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網際網路現行生活常使用傳播媒介,期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生活行為並無二致。然而並非所有網路言論都具違法性,若散布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但設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310)
案例:
某邱姓大學生於補修課程,因不滿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兩度在BBS校園版的電子佈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謫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該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大學的言論廣場上。
由於該言論涉及教授的名譽而追究責任,案經法院審理認為該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309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55天。
綜觀本案,該名學生未能理性面對課程所遭遇的問題,與教授溝通學習障礙解決方式,卻以網路宣洩情緒至觸刑責,實足供各位同學鑒誡。
網際網路現行生活常使用傳播媒介,期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生活行為並無二致。然而並非所有網路言論都具違法性,若散布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但設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310)
案例:
某邱姓大學生於補修課程,因不滿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兩度在BBS校園版的電子佈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謫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該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大學的言論廣場上。
由於該言論涉及教授的名譽而追究責任,案經法院審理認為該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309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55天。
綜觀本案,該名學生未能理性面對課程所遭遇的問題,與教授溝通學習障礙解決方式,卻以網路宣洩情緒至觸刑責,實足供各位同學鑒誡。
臉書按讚也被告? 潮店老闆欺人太甚!
地方中心/綜合報導
專賣各大潮牌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去年因詐欺案造成店面經營不善頂讓與關閉,疑似掏空積欠員工的薪水,前員工劉先生於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而被一位許小姐看到只是按個「讚」,居然也被胡男一併提告。
全案發生於去年8月3日,夠壞堂前員工在臉書po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癡在耍喔?」另外一位在所屬雜誌工作也被欠薪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劉先生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道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劉先生表示:「PO文者為前同事,大家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我是呼應我們的不愉快經驗,當老闆的告小員工,連按『讚』的無辜路人甲也不放過,不是很過分嗎?」
許小姐則說,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不認識胡晶南,僅輾轉看到朋友朋友轉載臉書網誌之後,隨意按個「讚」沒留言,「這樣也被告的話,以後誰敢玩臉書?真的很倒楣!」
來源:今日新聞網
專賣各大潮牌的知名潮店「夠壞堂」前老闆胡晶南,去年因詐欺案造成店面經營不善頂讓與關閉,疑似掏空積欠員工的薪水,前員工劉先生於臉書抱怨卻被胡男告妨害名譽,而被一位許小姐看到只是按個「讚」,居然也被胡男一併提告。
全案發生於去年8月3日,夠壞堂前員工在臉書po文:「該死的!為什麼其他人都拿到5月份薪水,就我沒有?既然這樣又幹嘛傳簡訊來說7月底可以拿到?當白癡在耍喔?」另外一位在所屬雜誌工作也被欠薪的劉先生留言:「哇靠,夜壺真的有夠臭,下地獄去吧!」
事隔一年,家住北部的劉先生竟收到高雄地檢署傳票,上月底他前往板橋地檢署遠距視訊出庭,才知道前老闆胡晶南(42歲)針對此留言告他妨害名譽。另名許小姐僅因在另篇抱怨的臉書網誌中按讚,也一併被告。
劉先生表示:「PO文者為前同事,大家做白工難免會不滿發洩情緒,我是呼應我們的不愉快經驗,當老闆的告小員工,連按『讚』的無辜路人甲也不放過,不是很過分嗎?」
許小姐則說,生平第一次收到傳票十分驚恐,她不認識胡晶南,僅輾轉看到朋友朋友轉載臉書網誌之後,隨意按個「讚」沒留言,「這樣也被告的話,以後誰敢玩臉書?真的很倒楣!」
來源:今日新聞網
網路世界中的公然侮辱與誹謗罪
二、 網路上公然侮辱與誹謗罪
網路上發表之言論與留言如何構成公然侮辱與毀謗罪,由於網路虛擬的特性及網站論壇架構的模式不同,使得網路上公然侮辱與毀謗罪構成要件的分析自有其不同之特色,以下僅就數個可能產生爭議的點進行分析。
網路上發表之言論與留言如何構成公然侮辱與毀謗罪,由於網路虛擬的特性及網站論壇架構的模式不同,使得網路上公然侮辱與毀謗罪構成要件的分析自有其不同之特色,以下僅就數個可能產生爭議的點進行分析。
1. 虛擬ID帳號是否為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之行為主體或客體?
在網路言論平台相關的侵害名譽案件,首應判斷者為對於虛擬ID帳號之言論攻擊,是否合於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之行為主體或客體?
對此,按台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381號判決即明白宣示:「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其理由謂「網際網路中使用代號方式作為身份之表徵,係基於對個人真實身份隱私之尊重及保護,其他使用網際網路之人固然並非皆得立即從代號知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份,惟從事網路拍賣之管理人員必然會知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分,且在拍賣網站進行交易之際,無論居於買家或賣家之身分者,為順利進行交易(包括賣家出售商品、收取價金,買家支付價金、購入商品),賣家於所屬網站中「關於我」之連結內,通常會留下買家得與之聯絡之方式、匯款帳戶名稱、匯款帳號等交易資料,甚且經由對個別網路使用者寄信之方式,將賣家居住地址等個人資訊透露給買家,以作為商品出貨後若買家欲退貨時之寄件地址,故賣家之真實身份資訊即藉此透露予特定人(與之為交易者)知悉;同理,買家亦在交易成功出貨之際,經由填寫收件人地址、姓名、聯絡電話或匯款帳號等資料,而透露其身份為特定人知悉,是以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912號亦明示:「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雖以對特定之人公然侮辱為其必要,但不限於指明姓名,行為人對於可得推知之特定人而為公然侮辱,亦應構成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之反面解釋同此意旨)。查被告於96年3月19日,已於同一網頁發表載有「新鮮的羊大便真的比駱駝屎好」等文字之文章,並使用超連結技術將「駱駝」二字連結至與告訴人發生爭議之代號arlen1028網友之網頁,意在使閱覽之網路使用者得知其所指之「駱駝」即為與arlen1028打筆仗、在網路上使用代號「駱駝」之人……是被告於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書載「駱駝」,已足使不特定之網友可得推知即係指上開在網路上使用代號「駱駝」之特定人。」足證,在網路上侵害名譽犯罪之被害人,近期的實務見解已趨向縱使為網路ID或匿名,如綜觀上下文全部意旨,可得特定係指涉哪一個特定ID,仍該當毀謗罪和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在網路言論平台相關的侵害名譽案件,首應判斷者為對於虛擬ID帳號之言論攻擊,是否合於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之行為主體或客體?
對此,按台灣高等法院99年上易字第2381號判決即明白宣示:「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其理由謂「網際網路中使用代號方式作為身份之表徵,係基於對個人真實身份隱私之尊重及保護,其他使用網際網路之人固然並非皆得立即從代號知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份,惟從事網路拍賣之管理人員必然會知悉該代號使用者之真實身分,且在拍賣網站進行交易之際,無論居於買家或賣家之身分者,為順利進行交易(包括賣家出售商品、收取價金,買家支付價金、購入商品),賣家於所屬網站中「關於我」之連結內,通常會留下買家得與之聯絡之方式、匯款帳戶名稱、匯款帳號等交易資料,甚且經由對個別網路使用者寄信之方式,將賣家居住地址等個人資訊透露給買家,以作為商品出貨後若買家欲退貨時之寄件地址,故賣家之真實身份資訊即藉此透露予特定人(與之為交易者)知悉;同理,買家亦在交易成功出貨之際,經由填寫收件人地址、姓名、聯絡電話或匯款帳號等資料,而透露其身份為特定人知悉,是以網際網路中進行交易時所使用之代號,本身仍具有表彰可得特定之人之身份之效果。」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上易字第912號亦明示:「按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雖以對特定之人公然侮辱為其必要,但不限於指明姓名,行為人對於可得推知之特定人而為公然侮辱,亦應構成之(司法院院解字第3806號之反面解釋同此意旨)。查被告於96年3月19日,已於同一網頁發表載有「新鮮的羊大便真的比駱駝屎好」等文字之文章,並使用超連結技術將「駱駝」二字連結至與告訴人發生爭議之代號arlen1028網友之網頁,意在使閱覽之網路使用者得知其所指之「駱駝」即為與arlen1028打筆仗、在網路上使用代號「駱駝」之人……是被告於如犯罪事實欄一、(一)書載「駱駝」,已足使不特定之網友可得推知即係指上開在網路上使用代號「駱駝」之特定人。」足證,在網路上侵害名譽犯罪之被害人,近期的實務見解已趨向縱使為網路ID或匿名,如綜觀上下文全部意旨,可得特定係指涉哪一個特定ID,仍該當毀謗罪和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要件。
2. 網路上之言論如何判斷為符合「公然」要件?
於日常生活上網路上之行為態樣,例如甲在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上,公布張貼足以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此行為即已符合「公然」的要件,因為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者,如該訊息未指稱具體內容,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進一步分析,發布文章於BBS站之公共看板屬於公共領域的討論區,幾乎任何人都可以閱讀,類似於廣播電視對不特定多數人傳播之效果。即使經註冊成為會員才能進入公共看板,但進入後即無閱讀設限,公開性應屬最強。要符合不定多數人的要件,因此,以特定ID於BBS站公開板上,張貼侮辱性或誹謗性言論的行為,係成立「公然」與「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
反之,如果在BBS站的個人隱板(或是發表言論者對內容加密、設定特定權限人觀看等)或是經過加密的好友群組中,發表侮辱性言論,依據「公然」之標準:意圖使行為人、被害人以外之第三個特定人知悉侮辱性內容,則仍要符合公然要件。不過,應進一步檢驗受指定有閱讀權限之人與言論發表者之間是否有親密關係,論證言論發表者僅在私人領域內發表個人觀點,而不受公然侮辱罪之追究,而不成立「公然」要件之情形。
於日常生活上網路上之行為態樣,例如甲在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上,公布張貼足以妨害他人名譽的訊息,此行為即已符合「公然」的要件,因為網站的網頁、留言版、BBS站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者,如該訊息未指稱具體內容,則可能構成公然侮辱罪。
進一步分析,發布文章於BBS站之公共看板屬於公共領域的討論區,幾乎任何人都可以閱讀,類似於廣播電視對不特定多數人傳播之效果。即使經註冊成為會員才能進入公共看板,但進入後即無閱讀設限,公開性應屬最強。要符合不定多數人的要件,因此,以特定ID於BBS站公開板上,張貼侮辱性或誹謗性言論的行為,係成立「公然」與「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
反之,如果在BBS站的個人隱板(或是發表言論者對內容加密、設定特定權限人觀看等)或是經過加密的好友群組中,發表侮辱性言論,依據「公然」之標準:意圖使行為人、被害人以外之第三個特定人知悉侮辱性內容,則仍要符合公然要件。不過,應進一步檢驗受指定有閱讀權限之人與言論發表者之間是否有親密關係,論證言論發表者僅在私人領域內發表個人觀點,而不受公然侮辱罪之追究,而不成立「公然」要件之情形。
3. 網路上使用分次留言討論串或加上超連結技術時如何判斷個人是否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之行為主體或客體?
另一個網路上常見之情形為,群組留言中,各網友你一言我一語的留言,或是同一個網友於討論串中不同的留言進行公然侮辱或毀謗之疑似行為,又或是採取惡意留言再加上超連結技術的方式連結至被害人之網路部落格、臉書首頁、或其他可資判斷為個人特徵之首頁?此類行為應如合判斷是否為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之行為客體,可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為參考。
該案案例事實被告於98年4月15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張貼「**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等不實內容,而指摘足以毀損禾睿牙科診所及其負責人呂睿庭名譽之事。案經禾睿牙醫診所負責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院判決認為:「依「ANGE」、「天」及「GG」之張貼之上揭內容,已可使不特定人於瀏覽「Yahoo!奇摩知識+」該網頁時,知悉該網頁張貼內容與禾睿牙醫診所有關,並有推薦禾睿牙醫診所之意思,已如前述,且參諸網友「天」及「GG」張貼之上揭內容均係推薦禾睿牙醫診所,網友「天」將禾睿牙醫診所廣告內容張貼於網上,網友「GG」亦附上相關訊息網址,而觀諸被告於其等留言後,回應的貼文有「被醫療診所的宣傳騙到」、「以下為某網友的意見我是雪這是我去看的經驗請大家幫忙封殺他這間診所是-**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等內容,堪認已足使瀏覽之不特定人認其所指診所與禾睿牙醫診所有關。」換言之,網路上留言串回應,已足證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而該當法律上「公然」之要件。
「又參諸被告張貼之上揭文章內容,除影射該診所服務差之外,更提到「要錢」、「吸金」等詞語,依上開全文內容整體以觀,已難認被告係針對牙齒保健及醫療行銷等可受公評事項而為評論,足認被告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以「工義使者」名稱張貼「**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之留言,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亦可使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人產生懷疑,足以毀損禾睿牙醫診所及其負責人呂睿庭之人格聲譽。」自法院判決觀之,可以發現於網路上以文字、圖畫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縱使係使用隱諱方式,如觀其前後文脈,以足引發適度聯想,法院仍有認定為加重誹謗之空間,並非僅以形式認定有無直接詆毀他人名譽。
復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100號刑事判決為例,法院判決認為:「前開網路留言板,並未設定任何讀取權限,為公眾得以瀏覽之網站,而該網站帳號「dasein79」申設人即為被告等情,有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3月13日批一字第098008號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68頁)。從而,任何不特定人均可藉由此網頁閱讀知悉被告所寫之文章內容。再依據被告於該留言板所提供之超連結(hppt://Orz.tw/d95df),可連結進入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人員名單網頁,其中技士名單,以一般臺灣民間社會命名習慣及通常認知,可直接研判為「學弟」男性者僅告訴人一人,依此即可特定文章所指之人為告訴人等情…被告雖辯稱其所發表之文章,並未特定對象云云,然被告既先於文章中明確指稱該人為其「學弟」並擔任「技士」,更刻意於文章中提供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人員名單網頁超連結網址,而在被告貼文後,於12月26日凌晨零時21分即有回文表示「查到了乙○○」(見偵查卷第31頁),核被告之行為,已足使上網瀏覽文章之不特定人,於客觀上得以特定該文及後續回文中所稱「學弟」及「技士」即為告訴人,且被告亦有此用意甚明。被告辯稱其發表本件文章,未具體指涉告訴人,顯不足採。」從而,如認以網站超連結技術方式連結至被害人之網路部落格、臉書首頁、或其他可資判斷為個人特徵之首頁,即可迴避詆毀「特定人」之名譽,在司法實務上將冒相當大之法律風險,萬勿輕視!
另一個網路上常見之情形為,群組留言中,各網友你一言我一語的留言,或是同一個網友於討論串中不同的留言進行公然侮辱或毀謗之疑似行為,又或是採取惡意留言再加上超連結技術的方式連結至被害人之網路部落格、臉書首頁、或其他可資判斷為個人特徵之首頁?此類行為應如合判斷是否為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之行為客體,可以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71號刑事判決為參考。
該案案例事實被告於98年4月15日上午10時35分許,在「Yahoo!奇摩知識+」網站,張貼「**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等不實內容,而指摘足以毀損禾睿牙科診所及其負責人呂睿庭名譽之事。案經禾睿牙醫診所負責人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法院判決認為:「依「ANGE」、「天」及「GG」之張貼之上揭內容,已可使不特定人於瀏覽「Yahoo!奇摩知識+」該網頁時,知悉該網頁張貼內容與禾睿牙醫診所有關,並有推薦禾睿牙醫診所之意思,已如前述,且參諸網友「天」及「GG」張貼之上揭內容均係推薦禾睿牙醫診所,網友「天」將禾睿牙醫診所廣告內容張貼於網上,網友「GG」亦附上相關訊息網址,而觀諸被告於其等留言後,回應的貼文有「被醫療診所的宣傳騙到」、「以下為某網友的意見我是雪這是我去看的經驗請大家幫忙封殺他這間診所是-**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等內容,堪認已足使瀏覽之不特定人認其所指診所與禾睿牙醫診所有關。」換言之,網路上留言串回應,已足證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而該當法律上「公然」之要件。
「又參諸被告張貼之上揭文章內容,除影射該診所服務差之外,更提到「要錢」、「吸金」等詞語,依上開全文內容整體以觀,已難認被告係針對牙齒保健及醫療行銷等可受公評事項而為評論,足認被告於「Yahoo!奇摩知識+」網站,以「工義使者」名稱張貼「**牙醫診所吸金診所歐!!」之留言,其文詞內容所引發之適度聯想,以客觀社會通念價值判斷,亦可使瀏覽該網站之不特定人產生懷疑,足以毀損禾睿牙醫診所及其負責人呂睿庭之人格聲譽。」自法院判決觀之,可以發現於網路上以文字、圖畫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縱使係使用隱諱方式,如觀其前後文脈,以足引發適度聯想,法院仍有認定為加重誹謗之空間,並非僅以形式認定有無直接詆毀他人名譽。
復舉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100號刑事判決為例,法院判決認為:「前開網路留言板,並未設定任何讀取權限,為公眾得以瀏覽之網站,而該網站帳號「dasein79」申設人即為被告等情,有國立臺灣大學電子佈告欄系統研究社98年3月13日批一字第098008號函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68頁)。從而,任何不特定人均可藉由此網頁閱讀知悉被告所寫之文章內容。再依據被告於該留言板所提供之超連結(hppt://Orz.tw/d95df),可連結進入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人員名單網頁,其中技士名單,以一般臺灣民間社會命名習慣及通常認知,可直接研判為「學弟」男性者僅告訴人一人,依此即可特定文章所指之人為告訴人等情…被告雖辯稱其所發表之文章,並未特定對象云云,然被告既先於文章中明確指稱該人為其「學弟」並擔任「技士」,更刻意於文章中提供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人員名單網頁超連結網址,而在被告貼文後,於12月26日凌晨零時21分即有回文表示「查到了乙○○」(見偵查卷第31頁),核被告之行為,已足使上網瀏覽文章之不特定人,於客觀上得以特定該文及後續回文中所稱「學弟」及「技士」即為告訴人,且被告亦有此用意甚明。被告辯稱其發表本件文章,未具體指涉告訴人,顯不足採。」從而,如認以網站超連結技術方式連結至被害人之網路部落格、臉書首頁、或其他可資判斷為個人特徵之首頁,即可迴避詆毀「特定人」之名譽,在司法實務上將冒相當大之法律風險,萬勿輕視!
三、 網路上侵害名譽之特殊性
網路上各種言論平台各有特色,但共同之處在於提供言論者對公眾訴求或向公眾傳遞的選擇。例如,言論者可以選擇電子佈告欄之公共看板或隱密看板,或一對一即時對話之即時對話。或在網誌中選擇公開分享言論內容或對內容進行閱讀限定。將言論內容公開或不公開都屬於個人自由的範疇。一旦言論者決定將言論內容公開,進入公共生活領域,則一旦內容涉及侮辱性或誹謗性,且無涉公共利益,即更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306號判決明載:「若利用網路傳播之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得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是為例證。
又,網路言論伴隨現代電腦科技之進步,多以文字、圖畫等形式存在,依照刑法架構,即歸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之範疇,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較之傳統言論方式形成之誹謗,刑度更甚,尤應注意,就刑事有罪判決成立者言,包括處有期徒刑肆月(易科罰金每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有期徒刑參月(易科罰金每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或拘役三十日(易科罰金每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等均屬有之。而附帶民事求償的部分,舉作為事實審終審的臺灣高等法院為例,判決賠付金額視案情不同自8萬元至30萬元均屬有之。
網路上各種言論平台各有特色,但共同之處在於提供言論者對公眾訴求或向公眾傳遞的選擇。例如,言論者可以選擇電子佈告欄之公共看板或隱密看板,或一對一即時對話之即時對話。或在網誌中選擇公開分享言論內容或對內容進行閱讀限定。將言論內容公開或不公開都屬於個人自由的範疇。一旦言論者決定將言論內容公開,進入公共生活領域,則一旦內容涉及侮辱性或誹謗性,且無涉公共利益,即更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易字第306號判決明載:「若利用網路傳播之方式,而具有相當影響力者,因其所利用之傳播方式,散布力較為強大,依一般社會經驗,其在發表言論之前,理應經過善意篩選,自有較高之查證義務,始得謂其於發表言論之時並非惡意。」是為例證。
又,網路言論伴隨現代電腦科技之進步,多以文字、圖畫等形式存在,依照刑法架構,即歸屬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之範疇,應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較之傳統言論方式形成之誹謗,刑度更甚,尤應注意,就刑事有罪判決成立者言,包括處有期徒刑肆月(易科罰金每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有期徒刑參月(易科罰金每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或拘役三十日(易科罰金每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等均屬有之。而附帶民事求償的部分,舉作為事實審終審的臺灣高等法院為例,判決賠付金額視案情不同自8萬元至30萬元均屬有之。
2012年12月7日 星期五
史上最多被告人? 許博允將告7000網友
在臉書上按「讚」,到底有沒有可能惹上官司?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與女聲樂家之間,為「性騷」疑案互控的行動將再添一樁,而且,被告人將擴及網路上曾經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按「讚」的網民。
10月22日,許博允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PO文表示,「我是許博允,在此敬告,本人將於24小時之後將直接到警察局,對發起這個『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賠償。」
截至昨天為止,許博允本人並未真的為此提告,在該臉書上按「讚」的人數已超過7000人,還有人貼文表示,「我有個朋友是律師,今天詢問了她關於按“讚”會不會被告的事情,她說完全不會被告。」
不過,許博允認為,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就是違法,「臉書是『公然』,『猥褻性騷』當然是侮辱。」昨天人還在國外的許博允說,等他回國,一定會提告。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新象創辦人許博允與女聲樂家之間,為「性騷」疑案互控的行動將再添一樁,而且,被告人將擴及網路上曾經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按「讚」的網民。
10月22日,許博允在「聲援受害女音樂家,強烈譴責〝許博允仗勢猥褻性騷〞」臉書上PO文表示,「我是許博允,在此敬告,本人將於24小時之後將直接到警察局,對發起這個『公然侮辱』臉書的人,和所有按『讚』的參與者提出『公然侮辱』告訴及民事賠償。」
截至昨天為止,許博允本人並未真的為此提告,在該臉書上按「讚」的人數已超過7000人,還有人貼文表示,「我有個朋友是律師,今天詢問了她關於按“讚”會不會被告的事情,她說完全不會被告。」
不過,許博允認為,按刑法309條,「公然侮辱人者」就是違法,「臉書是『公然』,『猥褻性騷』當然是侮辱。」昨天人還在國外的許博允說,等他回國,一定會提告。
資料來源:自由電子報
丁國琳臉書遭恐嚇報警 按「讚」的也告
媒體報導,經常在本土劇八點檔演大反派的女星丁國琳,又傳出在臉書遭到網友恐嚇,日前有位蘇姓網友在她的臉書留言「多注意你女兒的安全,『不要學,姓白的』,我不想在(再)處理一次。」,丁國琳事後到基隆深澳坑派出所報案,連2名按「讚」的網友也一起告。這是丁最一年來第3度因網友恐嚇或辱罵報警處理,她否認為宣傳專輯炒新聞,「小孩是我的死穴也是我的底線,不容出任何差錯。」,不少粉絲也上網留言支持她應提告。
丁國琳表示,每個小孩是每位父母心中的寶,不要挑戰父母保護孩子的心,但因她新專輯目前銷售量僅2000多張,部分媒體質疑是否有炒新聞之嫌?她嚴正否認表示,目前並非唱片宣傳期,「我幹麻炒這個新聞。小孩是我死穴,絕不容許她的安全受威脅。」。丁國琳去年5月~7月遭網友恐嚇,威脅到她與女兒「小饅頭」的人身安全,她在臉書上公開說明,前兩位恐嚇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
對於頻遭入戲網友嗆聲,丁國琳無奈表示:是不是我的演技太好?讓觀眾分不清現實跟戲劇,她說自己只是個單親媽媽、需要努力工作養小孩的家長,沒有選擇角色的權利。而丁國琳報案告蘇姓網友公然恐嚇,傳她連按讚的2個網友也一起告,引發網路討論「按個讚」是否也需要負責的話題。丁國琳表示:「網路沒有免責權,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按讚的人,我不是想告他們,只是要他們到案說明。」。媒體報導,有網友稱該蘇姓網友所指「姓白的」可能是指白冰冰遇害的女兒白曉燕,也有人覺得或許是指三立本土劇中角色(白嘉明、白可欣)。丁國琳則說:我戲中沒有女兒,也不去揣測他指的是誰,只針對他威脅到我女兒的部分報案。
資料來源:聯合追星網
丁國琳表示,每個小孩是每位父母心中的寶,不要挑戰父母保護孩子的心,但因她新專輯目前銷售量僅2000多張,部分媒體質疑是否有炒新聞之嫌?她嚴正否認表示,目前並非唱片宣傳期,「我幹麻炒這個新聞。小孩是我死穴,絕不容許她的安全受威脅。」。丁國琳去年5月~7月遭網友恐嚇,威脅到她與女兒「小饅頭」的人身安全,她在臉書上公開說明,前兩位恐嚇她的人都已判決,各服40小時社區勞動服務,執行完40小時服務後若兩年內再犯,直接處5年有期徒刑。
對於頻遭入戲網友嗆聲,丁國琳無奈表示:是不是我的演技太好?讓觀眾分不清現實跟戲劇,她說自己只是個單親媽媽、需要努力工作養小孩的家長,沒有選擇角色的權利。而丁國琳報案告蘇姓網友公然恐嚇,傳她連按讚的2個網友也一起告,引發網路討論「按個讚」是否也需要負責的話題。丁國琳表示:「網路沒有免責權,要為自己行為負責,按讚的人,我不是想告他們,只是要他們到案說明。」。媒體報導,有網友稱該蘇姓網友所指「姓白的」可能是指白冰冰遇害的女兒白曉燕,也有人覺得或許是指三立本土劇中角色(白嘉明、白可欣)。丁國琳則說:我戲中沒有女兒,也不去揣測他指的是誰,只針對他威脅到我女兒的部分報案。
資料來源:聯合追星網
臉書按「讚」挨告 不起訴
在臉書(facebook)按「讚」竟挨告!二十歲女子許菀容看完網友朱志強在臉書暗諷老闆胡晶南的文章後,隨手按「讚」,事後竟被胡男提告誹謗。但檢方認定,按「讚」已成許多臉書使用者的習慣與本能,有時作用僅類似於「閱」,且許女未留言呼應,昨將她不起訴。
「誰還敢玩臉書」
檢方查出,胡晶南是專賣潮T的「夠壞堂」前負責人,朱志強因高雄豪雨成災,住家距上班的服飾店太遠,打電話向胡晶南請假被拒,以暱稱「Tomato Ju」在個人臉書塗鴉牆貼文「長年住在市區的人怎麼會瞭解淹水的痛苦,他對淹水的認知應該僅限於游泳池吧」,暗諷老闆不體恤員工,許女等十多名網友分別按讚或留言相挺,結果全部被告加重誹謗。
全案目前仍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許菀容因家住新北市,被移轉板橋地檢署偵辦,她供稱不識胡男,和朱男也不熟,不清楚兩人糾紛細節,也忘記當初為何按「讚」,並曾向《蘋果》投訴:「真倒楣,以後誰敢玩臉書?」
全案目前仍由高雄地檢署偵辦中,許菀容因家住新北市,被移轉板橋地檢署偵辦,她供稱不識胡男,和朱男也不熟,不清楚兩人糾紛細節,也忘記當初為何按「讚」,並曾向《蘋果》投訴:「真倒楣,以後誰敢玩臉書?」
作用類似於「閱」
檢察官認定按「讚」是臉書預設功能,使用者習於用來表達關心、認同或僅類似於「閱」,許女未留言積極附和朱男,難認有破壞胡男名譽犯意。朱男及胡男昨聯繫不上。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新聞網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新聞網
臉書按讚被炒魷魚 告官…敗訴
在臉書按讚要小心,一旦因此被炒魷魚,恐怕就虧大了。一起司法案件近日在美國引發討論,有六名警職員在警長競選連任時,到另一位候選人的臉書按讚;連任成功的警長事後將六人開除,六人憤而控告警長違反美國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但法官判決,按讚不受憲法保障,引發爭議。
這起官司引發關注,在於地方法院的法官傑克森判決認為,在臉書按讚,不符合以往美國憲法賦予保障的實質意見陳述。他在判決書中指出,在臉書貼文或評論可受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障,按讚屬於不充分的言論(insufficient speech),無法受到憲法保障。
但原告對地院法官的判決不滿,已上訴到美國第四巡迴上訴法院,未來上訴法院的判決結果為何,備受矚目。
這起「布蘭德對羅勃茲」(Bland v. Roberts)的官司源於2009年的警長選舉。判決書指出,美國維吉尼亞州漢普頓市警長在當年十一月改選,警長羅勃茲爭取連任,但布蘭德等人在競選期間卻跑到另一位參選人亞當斯的臉書按讚。羅勃茲發現後大怒,立刻召開內部會議,表示自己想當多久就當多久;還對副警長卡特說,「選後你就給我滾蛋。」
羅勃茲當選後,立刻請六位原告和六位雇員捲鋪蓋走路,原因包括預算緊縮、工作績效欠佳以及「行為舉止破壞辦公室和諧與效率」等。但布蘭德等人認為羅勃茲秋後算帳,一狀告上維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控告羅勃茲違反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不過,地方法院在今年四月的判決卻引發爭議,承審法官傑克森判決原告敗訴。
傑克森在判決書中以其他和臉書貼文有關的訴訟案為例,認為布蘭德等人並未具體陳述個人意見,只在臉書網頁按讚不足以受到憲法保障;在缺乏事證的情況下,讓法院去推測原告的特定意見陳述並不適當,在臉書貼文可視為關切公共事務,但法院不認同布蘭德等原告的言論足以獲得憲法第一修正案保障。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資料來源:世界新聞網
在網路上誹謗他人
在網路上之BBS討論區以文字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當然也有構成誹謗罪之可能,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年上易字一四五八號判決認為「○○○○資訊網雖須經註冊才能進入,但該網站要屬對申請註冊之特定多數人開放使用,被告在該網站之○○○○○○信區張貼辱罵告訴人之文字,進入該信區之特定多數人均可瀏覽觀看而知悉其內容,故仍屬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形,且誹謗罪亦不以公然為成立要件。從而被告所辯,無礙其罪責之成立」。
資料來源:聯晟法網
資料來源:聯晟法網
2012年12月2日 星期日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之區別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如: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何謂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因為現場還有其他朋友.鄰居.同學.同事...等看到,即構成了。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網路的發洩言論最可能觸犯的是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因為網路也算是"公開場合",網友並不能因為匿名發言而免責,並且在網路上針對他人罵三字經已經構成污辱,網友在網路上留言時應該三思而後行,不要以為網路是匿名的,就可以暢所欲言。
何謂誹謗罪?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 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
而決意誹謗,即具誹謗之故意-至於其所認識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故意.
至於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如行為人已具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信用,係以有關他人經濟生活之社會價值為內容,因此,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思之評價為限,即有關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以及經營方針等一切履行 經濟上義務之評價,均包含在內;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五八一號判決即謂「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所指之「信用」,係專指吾人在社會上之經 濟性評價,包括財務支付能力及誠信之實踐與可信度而言」。
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區別
依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所使用方法之不同,而將本罪分為普通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行為人若是以言詞或舉動為之者,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普通誹謗罪.
如果行為人之指摘或傳述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例如刊登雜誌、印發傳單,即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因為寫成文字或畫成圖畫,流傳上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來源:心靈園地
公然侮辱罪與與誹謗罪不同,司法院三十年院字第二一七九號解釋認為「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祗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
如:某甲對多數人罵乙女為娼,如係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其為娼之具體事實,自應成立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誹謗罪.
倘僅漫罵為娼,並未指有具體事實,仍屬公然侮辱。應依同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論,不指摘事實而公然侮弄辱罵特定人或可得推知之人,構成公然侮辱罪,若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內容,則構成誹謗罪。
第310條 誹謗(毀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何謂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因為現場還有其他朋友.鄰居.同學.同事...等看到,即構成了。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在網路上張貼謾罵他人之文字,與一般公然侮辱他人之情形並無不同,當然有可能成立公然侮辱罪.
在網路上以文字方式謾罵他人,實質上已經構成了公然侮辱罪,在加上公然侮辱罪法條中〝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也包含以文字表現,所以直接變成〝加重公然侮辱罪〞,這不是單單三百元罰金就可以解決的。
而對於謾罵內容該定位於〝公然侮辱〞還是〝公然毀謗〞,或是該內容根本不涉及謾罵,則要看法官如何裁定了。
網路的發洩言論最可能觸犯的是公然侮辱罪或毀謗罪,因為網路也算是"公開場合",網友並不能因為匿名發言而免責,並且在網路上針對他人罵三字經已經構成污辱,網友在網路上留言時應該三思而後行,不要以為網路是匿名的,就可以暢所欲言。
何謂誹謗罪?
誹謗罪規定於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首先說明的 是,所謂「指摘或傳述」,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是言語或行動,且指摘或傳述不以公然為必要,縱然是私相傳述,亦得成立。
行為人須有散佈於眾之意圖與誹謗之故意方能成立本罪;行為人只要對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有所認識,且知悉就其所認識之事加以指摘或傳述加以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之名譽。
而決意誹謗,即具誹謗之故意-至於其所認識或指摘或傳述之事是否為真實?或行為人是否確認該事為真實?均不影響誹謗之故意.
至於散佈於眾之意圖係指傳播於不特定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如行為人已具散佈於眾之意圖,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事,縱使其所傳述之事,尚未達到眾所週知的程度,也不影響本罪之成立.
刑法第三百十三條妨害信用罪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所謂信用,係以有關他人經濟生活之社會價值為內容,因此,不以對於他人支付能力或支付意思之評價為限,即有關產品之品質、售後服務以及經營方針等一切履行 經濟上義務之評價,均包含在內;實務上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上易字第五八一號判決即謂「刑法第三百十三條所指之「信用」,係專指吾人在社會上之經 濟性評價,包括財務支付能力及誠信之實踐與可信度而言」。
普通誹謗罪及加重誹謗罪之區別
依行為人在指摘或傳述所使用方法之不同,而將本罪分為普通誹謗罪與加重誹謗罪:行為人若是以言詞或舉動為之者,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之普通誹謗罪.
如果行為人之指摘或傳述是以文字或圖畫為之,例如刊登雜誌、印發傳單,即構成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二項之加重誹謗罪,因為寫成文字或畫成圖畫,流傳上顯較單純以口頭方式為廣。
來源:心靈園地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十七章
全國法規資料庫-中華民國刑法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 第 309 條 |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 第 310 條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 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 關者,不在此限。 |
|
| 第 311 條 |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
|
| 第 312 條 | 對於已死之人公然侮辱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對於已死之人犯誹謗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 |
|
| 第 313 條 |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
|
| 第 314 條 |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
|
來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00001 | ||
2012年11月25日 星期日
Facebook「讚」不「讚」That is a question
高中生阿明是個臉書FaceBook的重度使用者,平日閒來無事就喜歡掛在臉書上 關心朋友們的動態並對其中有興趣的動態做出回應。而阿明有個好朋友青樹, 是個衝動且富有正義感的人,有天青樹懷疑班上同學月花似乎在超商買的時候 偷偷偷了東西,於是就將這件事情貼上臉書的動態,指名道姓的直指月花偷東 西。愛用臉書的阿明看到這則朋友發的動態,二話不說就按了讚,而這則動態 在不久之後就被月花看到了,月花認為自己並沒有偷東西,對於青樹的言論以 及按讚的阿明非常的不滿,誓言要他們付出代價,於是一狀告上了法院..。 2. 你覺得阿明的行為正確嗎?你認為阿明是否有罪呢(請盡量提出你的假設, 依照你的假設進行之後的論述)
訂閱:
文章 (At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