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提供者: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
網際網路現行生活常使用傳播媒介,期受言論自由保障及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力與一般生活行為並無二致。然而並非所有網路言論都具違法性,若散布者能證明其言論指稱之事為真實則不罰;但設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310)
案例:
某邱姓大學生於補修課程,因不滿教授的教學及考試方式,兩度在BBS校園版的電子佈告欄上,以「另一種形式之強暴」為題張貼文章,指謫教授利用學生上課作成之摘要、抄襲學生所作之報告,作為學術論著。該學生並另以大字報的方式將文章張貼於大學的言論廣場上。
由於該言論涉及教授的名譽而追究責任,案經法院審理認為該學生的行為同時觸犯了刑法309條第一項的公然侮辱罪,與310條第2項的加重誹謗罪。判決結果是處邱姓學生拘役55天。
綜觀本案,該名學生未能理性面對課程所遭遇的問題,與教授溝通學習障礙解決方式,卻以網路宣洩情緒至觸刑責,實足供各位同學鑒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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